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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对辅导员的管理,正确评价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鼓励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辅导员考核的原则:

1.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工作态度、工作量与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效果的原则;

3.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4.坚持点、面结合,既看工作重点,也看工作整体;

5.坚持常规和创新相结合,既看常规性的日常工作,也看开拓性的创新工作;

二、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1.学生辅导员的考核采取学生评议与组织考察相结合,院(系)考核与学校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评议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学校每学年对辅导员集中考核一次;

3.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学校考核和院(系)考核两部分,学校考核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和就业指导处组成。院(系)考核由院(系)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考核占30%,院(系)考核占70%,辅导员的考核结果等于学校考核和院(系)考核之和;

(二)考核程序:

1.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书面总结,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个人自评不计入考核总分,仅作为考核的参考;

2.院(系)考核组随机抽取部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对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按比例将成绩报送到学生处;

3.学校考核按平时掌握的情况和职能部门提供的考勤数据对辅导员进行评议打分,并按比例汇总到学生处,学生处将按规定比例得出最终考核意见。

三、考核内容

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

l、政治觉悟: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能否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2、政策理论水平:能否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是否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是否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为人师表:工作中是否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是否能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二)能:

1、组织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工作中组织、管理方面的方法、水平和效果以及处理、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2、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科研能力:主要考核能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在本领域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年内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获奖情况,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完成情况。

4、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创新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考核能否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能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开展有影响的活动。

(三)勤:

1、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是否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安全守纪教育、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是否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参加班级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是否按时参加校、院(系)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能否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和院(系)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6、能否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7、能否把学校布置的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抓好落实;

(四)绩:

1、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的成果等;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综合测评、各项评优、评奖;帮困助学政策的实施情况;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工作中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等;

3、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行为文明情况;

4、培养典型的情况。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数量、比例。

5、特色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分-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的等级不能定为优秀。

(1)辅导员相关会议、各项活动无故缺席一次以上的;(2)每周下宿舍值班、每周抽查通讯畅通情况、每周抽查坐班情况等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3)与学生谈心未达要求者;(4)全年总计因病因事离开本岗位30天以上者。

(二) 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违法犯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3)严重违背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4)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5)在开展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未能按时完成学校或院(系)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的;(7)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学生中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者。

五、奖惩措施

1.年终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有资格参加学校或省级以上评优评奖活动。

2.凡辅导员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思想上不求上进,工作上不思进取,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学校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岗位或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3.对辅导员的奖惩,由各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执行。

4.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附:辅导员考核表。

2015年11月19日